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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意外伤害时常发生。而打桩做为基础工程中的一种特殊工种,安全防护措施更是不容疏忽!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

事故回顾

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桩机砸伤事故。

据悉,王某甲从杜某和黎某处承包了业主万某的住宅建筑工地打桩业务,王某甲从谢某处借用桩机,并聘用王某乙从事桩工劳务,竖立的打桩机架突然断裂倒下,将正拌混凝土的王某砸伤。

6月17日,万某拟在自己位于县镇某区的宅基地上所建楼房一幢,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房屋建筑工程承包给了杜某、黎某承建(杜某、黎某均无相应资质),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王某甲多年来一直从事建筑工程打桩业务(无资质);杜某、黎某与万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由黎某出面将工程前期打桩业务承包给王某甲。尔后,王某甲聘请了张某、王某乙等人用谢某无偿提供的一套打桩机进入工地开始打桩作业。7 月24日下午,王某乙、张某、孙某正在进行打桩作业时,竖立的打桩机架突然断裂倒下,将正拌混凝土的王某乙致伤。

王某乙受伤后被送往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后本人要求转院到某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乙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内固定术后;属轻伤一级;建议伤后伤休6个月。经济损失共计元。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将自建住宅工程发包给黎某、杜某施工,万某与黎某、杜某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万某作为发包人,理应审查承包人的建筑施工资质,其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黎某、杜某,而黎某、杜某又将建筑工程中的桩基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王某甲。万某、黎某、杜某、王某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因此,对于桩基雇员王某乙在桩基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所受的损害,万某、黎某、杜某应与雇主王某甲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甲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尽到安全教育责任并提供安全工作条件,以确保雇员在工作中不受安全损害。但王某甲在王某乙来工地后,未对其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亦未对其安全工作方面作出相应的提示或限定,表明其对王某乙从事的劳务活动缺乏必要的管理与监督,对王某乙在桩基项目中所受损害,王某甲存在过错。王某乙是打桩机组的拌混凝土工,其受伤时因桩机突然断裂而致,是机械设施缺乏检查、维修、保养而导致。而确保桩机能正常安全使用,其责任在王某甲,而不在王某乙。因此,对此事故的造成,王某乙没有过错,对王某乙的损害,王某甲应承担全部责任,万某、黎某、杜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县人民法院较终一审判决,王某乙的经济损失,由王某甲负全部责任,赔偿元,万某、黎某、杜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再次向们敲响了施工安全的警钟,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哦!

在此,提醒广大工程行业们,切莫为了省事、节约而减少对机械设备的检修和保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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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桩机砸伤桩工!谁负责??